"出生证明"新规 新生儿姓名须使用规范汉字
2010.05.06

深圳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新规出台

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,为加强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管理,规范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签发工作,该委已制定出台《深圳市〈出生医学证明〉管理办法》。

根据深圳市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管理办法,《出 生医学证明》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出具的,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、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,应由具备助产技术 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。一经签发,即产生法律效力。非因法定事由,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。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免费办理。 签发机构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。

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内(以下简称 机构内)出生的新生儿,其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由该机构直接签发;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外(以下简称机构外)出生的新生儿,其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由所在 辖区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。新生儿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,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,如需在国内登记户口的,需使用规范中文名字。签 发机构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
来源:大运官网 | 编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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